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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发改委下发调整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通知
发布时间:2013-10-11 浏览次数:12096次【关闭

       7月15日,四川省发改委下发了四川省调整天然气价格的通知,通知指出,从今年7月10日起四川省按存量气和增量气加权综合作价办法,对非居民用气实行最高综合门站价格,其标准由1.98元/方上调0.163元/方,为2.143元/方;车用压缩天然气(CNG)用气门站价格提高到每立方米1.89元,但全省CNG销售价格不作调整,仍执行每立方米4元的标准。
  居民用气价格不变
  日前,国家发改委印发了《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的通知》,提出将调整非居民用气的价格,并设置了各省非居民用气最高综合门站价格,四川省的标准为每立方米2.143元。15日,省发改委正式下发通知称,四川省按存量气和增量气加权综合作价办法,非居民用气实行最高综合门站价格,其标准为每立方米2.143元。但供需双方可以在最高综合门站价格内,协商确定具体价格,不得突破最高综合门站价标准。
  居民用气价格则不作调整,仍按现行作价办法及价格执行。如果四川省出现了新增用气城市,其居民生活用气价格按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的四川省存量气门站价格每立方米1.93元执行。
  CNG用气门站价格提至1.89元/方
  非居民用气价格进行了调整,这会对使用CNG的出租车带来更高的成本压力吗?通知称,车用压缩天然气(CNG)用气门站价格提高到每立方米1.89元;全省CNG销售价格不作调整,仍执行每立方米4元标准,因此出租车的经营成本不会因此而增加。
  而CNG企业增加的支出,则通过相应降低各级政府征收的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消化。省本级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征收标准调整为每立方米0.8元,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物价)部门要结合CNG用气门站价格调整,合理核定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征收标准。同时,各市、县(市、区)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征收标准原则上不得低于每立方米0.6元,低于此标准的应以正式文件向省发改委做出书面说明。
  此外,城市公交和农村客运继续按现行补贴政策执行。补贴资金来源由各地政府统筹解决,可从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中支出,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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