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燃气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广州市城管委制定了《广州市燃气事故调查处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于昨日起至12月1日向公众征求意见。《办法》明确,造成3人以上6人以下死亡的燃气事故,由广州市燃气主管部门组织调查处理。
《办法》指出,燃气事故是指在燃气储存、充装、经营和使用过程中,发生泄漏、爆炸、火灾、中毒等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事故。根据要求,事故发生单位和供气单位应积极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如实提供调查处理所需证据材料,不得伪造和毁灭证据,不得阻挠和干预对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根据伤亡的不同情况,其调查处理规定也有所不同。《办法》明确,造成6人以上死亡,或者30人以上重伤(包括中毒,下同),或者3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而造成3人以上6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受灾户30户以上50户以下,或者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受灾户30户以下,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由辖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仅造成轻伤、轻微伤,或者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由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供气燃气企业组织调查处理。
其中,市、区燃气主管部门组织调查处理的事故,调查组织部门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成立事故调查组。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提交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延长不超过6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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