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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清洁能源供热价参照天然气
发布日期:2013-12-12 点击次数:11860次 【关闭

        近日,兰州市物价局就今冬供暖价格等有关问题发出通知,明确供热收费等诸多问题,要求供热各方面严格执行国家发改委、省发改委和兰州市政府供热收费和集中供热天然气价格有关政策,规范兰州市供热、供气收费,保障今冬供暖工作顺利进行。

  申请停暖住户收取10%过热费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2007年6月3日印发的《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解读第十五条,供热计量实行两部制热价有利于保障供热单位的基本利益中明确规定:供热成本中的固定成本与热量消耗多少无关。如热力站、供热管线等的建设费用、日常维修费用等,无论用户是否用热都需缴纳补偿此部分费用的基本热费,保证供热单位的基本运行。2010年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意见》(建城[2010]14号)文件,将实行供热计量收费收取基本热费的折算比例确定为30%。只要供热按计量收费,对申请停暖住户按30%的基本热费折算比例收取基本热费。计算公式:基本热费=住户建筑面积×面积热标准(元/平方米.月)×基本热价折算比例×供热月数。

  兰州市政府令[2005]第4号颁布的《兰州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规定,对小区住户严格按面积收取取暖费,申请停暖小区住户收取10%过热费。凡按面积收取供热费,向申请停暖的住户收取10%的过热费。

  清洁能源供热参照天然气收费

  对油、电、地源热泵等清洁能源方式供热价格,根据兰州市政府2005年1月31日和4月6日市长办公会议精神,经兰州市物价局成本监审提出意见,同意油、电、地源热泵等清洁能源方式供热价格参照天然气供热价格执行。因此,今冬供热期,以油、电、地源热泵等清洁能源方式供热的均参照天然气供热收费标准收费。

  明确集中供热用天然气销售价格

  根据省发改委《关于调整兰州市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的批复》(甘发改商价[2013]1255号)规定,商业用气销售价格:存量气为2.57元/立方米,增量气为3.56元/立方米。集中供暖用气(不含商用)销售价格为2.12元/立方米。

  存量气为2012年实际用气量,增量气为超出存量气的部分。2013年应调价的商业、工业增量气在结算时,应将当年增量气先分摊到全年各天后,只按新调价标准,结算7月10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气量。今后商业、工业用气结算时,存量气与增量气应分别结算,先结算存量气,后结算增量气。甘肃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应严格执行(甘发改商价[2013]1255号)文件规定的燃气销售价格和结算方式,不得另行制定价格,以维护政府定价的严肃性。未执行省发改委“甘发改商价[2013]1255号”文件批复的价格,应立即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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